摘要
融合性体现了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时代特征。司法部门和社会工作在社矫领域的融合性发展需要厘清一个关键问题,即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在得到司法部肯定和立法保护的前提下,为什么在实践中仍然依附于司法行政部门,使得服务的自主性弱。研究表明,我国社会工作长期的嵌入性发展造成了社区矫正领域社会工作对司法体系的过度依赖是问题产生的关键,这强化了社会工作在社矫领域的服务实践权弱、专业合法性不足和工作者职业身份模糊等问题。社会融合理论作为一种解释依据,通过构建社会工作与司法体系融合的价值基础、技术基础和实践基础的理论模型来应对以上问题。这一模型的建立是基于社会工作与司法体系在社矫领域相近的理念、共同的目标、互补的工作方法、大体一致的工作流程和应对矫正对象多元需求的跨专业团队。
基金
青海师范大学中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治理共同体视域下社会工作站参与多民族社区治理研究”(批准号:2022QSK025)
“高原牧区社会与经济的现代化转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