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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One-member Company and Shareholder's Property Mix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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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以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先由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关于认定财产独立的证明标准,通常是股东提供了公司每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确实做到分别列支列收,独立核算。而公司是否实际经营、是否盈利等均非审查一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重点。
作者 粟媛 钱如锦 Su Yuan;Qian Ruji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8期4-8,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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