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第四款保护的新类型权益,与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商品或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建立指代性的,也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恶意抢注唤醒词作为商标并利用抢注的商标发送律师函、实施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针对抢注商标提起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商标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支出的代理费等损失应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中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8期87-9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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