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同为淫媒犯罪,犯罪手段上的一些重合使司法实践中不乏混淆两者之情形。所谓组织,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建立卖淫集团,集中管理与控制分散的卖淫行为。组织性认定之关键要素分别为牟利性、聚集性、管理性与控制性,即卖淫组织者以经济利益为导向,使单个的卖淫活动有所依托,管理卖淫所涉之“人、财、物”,负责卖淫所涉社会关系的全方位协调,在卖淫活动中发挥安排与指挥的核心作用。
作者
童德华
杨小雨
Tong Dehua;Yang Xiaoyu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21-30,共10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