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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化领域没收违法所得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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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以药械化监管为例,对没收违法所得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作者 钟震球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第7期20-21,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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