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暴力系意图造成损害的强制力量。在刑法上暴力由“猛烈性”“强制性”“损害指向”“影响达成”的行为要素构成,具体表现为基准暴力、典型暴力、准型暴力。网络暴力系“暴力”与“网络空间”的衔接整合,可以分为网络言辞侵害型与网络实体侵害型。我国理论界对网络暴力关注的焦点是“言辞侵害型网络暴力”(网络言辞侮辱、网络诽谤、恐吓性网络骚扰),这种网络暴力在刑法上属于准型暴力。然而纵观中外理论,“实体侵害型网络暴力”(网络系统袭击)也不失网络暴力的一种重要的典型事实形态。言辞侵害型网络暴力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会触犯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而网络系统袭击通常会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此外这种网络暴力还会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恐怖活动等方面的犯罪。在许多场合网络暴力也会存在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数罪等犯罪形态。随着网络及高新科技的日益发达,网络暴力犯罪更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2-171,共10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