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杀熟”是指网络平台通过收集用户信息,借助AI、大数据等技术进行算法分析,精准定位消费者特征,进行差价销售的现象。“大数据杀熟”是破坏市场公平的行为,在《反垄断法》视角下,“大数据杀熟”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差别待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需用法律手段予以规制。本文旨在分析“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讨论当前法律规制所面临的困境及相应对策。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4期45-48,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