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未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框架进行细化。美国和欧盟分析转售价格维持的标准已经朝着结构型方向发展,我国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才刚刚起步,欧美采取的结构型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值得借鉴。在完善“安全港”份额标准及明确抗辩层次的基础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限制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一旦证明责任转移,则由被告举证其限制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原告进而举证被告可采取更小限制市场竞争的方式;被告可基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主张豁免。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4期52-55,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8BFX213)
陕西省教育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协同创新中心项目):《通用航空数字贸易平台发展与创新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编号:22JY064)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