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容易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放大。人格尊严、信息自决权与知情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三个重要维度。个人信息作为现代人形成人格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人格利益。立法上应采取概括列举与识别型定义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将个人信息权益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置于民法典体系之中,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循直接收集原则、目的明确原则,以及保密原则等保护原则,实现立法原则、法律制度与规则的协调统一。
出处
《社科纵横》
2024年第2期91-96,共6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金
江苏省2019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2019SJA09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