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外关系法》规定条约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为条约的合宪性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条约日益受到立法机关审查与合宪性控制制约是缔约权的历史演进趋势,对外关系例外主义不适用于我国。条约生效前的合宪性审查符合国际条约法,但条约生效后审查需要审慎的制度设计。我国应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约的合宪性审查,建立法律化的条约合宪性审查制度。为此,法律可规定提请批准或加入条约的议案应同时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并就所涉合宪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逐步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提请其决定批准的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适当机制。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9-113,共15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是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研究”(23ZDA07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