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历经人类“创作”的“三阶段”,但“人类中心主义”的集体意识告诉我们,能深度学习的弱人工智能“生成”不能等同于人类“创作”。在作品识别问题上应该转变观念,从“作者中心主义”走向“读者中心主义”,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判断交由读者进行,而非以人工智能的非主体性直接否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作品著作权应首先归于作者,人工智能使用者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第一作者,是实质创作者,我们应该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第7期227-229,共3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