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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不及时更新公示价格变动信息涉嫌违法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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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节假日期间的旅店业价格行为,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日常监管中,除了查处哄抬价格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外,其他多是对不明码标价和不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的规范和查处,而旅店业不及时更新公示价格变动信息也属于不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往往容易被忽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很显然旅店业经营者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不及时调整标价的,应按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规范和处罚。
作者 赵飞华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S01期24-24,共1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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