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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诉施耐德电梯侵权判赔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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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4年2月7日,江苏高院就“施耐德电气”诉“施耐德电梯”案作出(2021)苏知终19号二审判决,维持苏州中院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赔4000万元的一审判决。施耐德电气一审起诉认为,第9类“断路器、开关”等商品上的“施耐德”构成驰名,施耐德电梯在第7类电梯商品上构成商标侵权,企业字号及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244474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等。
出处 《电梯工业》 2024年第1期28-28,共1页 Elevator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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