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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视角下数据爬取行为刑法规制理念重塑与路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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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爬取行为在数据平台的发展中必不可少。刑法的过多介入导致数据垄断,阻碍了市场竞争,需要对过罪化的趋势加以纠正。在数据共享的视角下,数据不同于个人信息,控制者对其没有决定权,不能仅因为Robots协议或反爬虫措施就认定获取行为的非法性;亦不能无视数据爬取行为的特性,沿袭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罪量限制形同无物,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应由降维转向升维。数据爬取行为促进数据共享,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应以以下两点认定相关犯罪:利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数据必须具有保护价值,其所蕴含的利益必须受到爬取行为的侵犯进而导致法益的实质减损;坚守形式与实质的双重侧面,只有数据爬取行为同时符合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要求才能成立犯罪。
作者 侯跃伟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5-174,共10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北京市法学会青年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体系研究”(BLS〔2023〕C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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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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