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智能量刑系统司法地位的理论回应止步于没有实质内容的空壳概念——“辅助量刑”,其仅能在宏观层面达成暂时的妥协,无法在微观层面将智能系统限制在辅助的轨道,进而引发智能系统与人类法官隐性的“主体冲突”,主要表现为智能系统“以最终宣告刑为输出目标”和“以刑之裁量为功能目标”。主体冲突的化解要务实地以当前的技术供给现状为时代背景,如正视并利用智能系统的“机械性”、认识到“量刑预测”与“量刑决策”之间巨大的方法论差异等。为化解此主体冲突,必须进一步回答智能系统“辅助量刑”的具象辅助模式(辅助程度与辅助方法),即针对量刑的核心阶段(处断刑—宣告刑)以量刑方法(量化、裁量)为标准进行再阶段化,并使用智能系统赋能量化阶段,人类法官坚守裁量阶段,“量化可以量化的,裁量必须裁量的”。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5-184,共10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1批面上资助“智慧量刑的悖论与破解研究”(2022M71265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