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某公司按照当时出台的建设用地管理相关政策,通过“先占后补”进行项目建设,到期归还周转指标。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建设项目一再搁置,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将该建设地块地类调查为非耕地。该公司超期限未归还周转指标,截至2015年底未合法取得用地手续。2016年,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由于该建设项目涉嫌违法用地,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仅依据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地类,对该公司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出处
《资源导刊》
2024年第7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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