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既已拉开中国法制转型的序幕,及至民国,法制近代化进程进入全面实践阶段。该时期尽管法律对民事审判的依据已有明确规定,但地方官在审理土地所有权纠纷时,有时却并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而是动用国家权力对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形成进行干预。这一司法现象的产生,并非因为承审法官法律素养的欠缺或枉法徇私,而是其面对地方土地与国家立法现状时,受当时立法理念与立法趋向影响而自由心证的结果,反映了中国法律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初始过程中民法的粗疏、功能欠缺、发展变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司法问题与社会问题。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6-176,共11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清代阿拉善地区民族关系研究”(211zujbkyxs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