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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条例》对政绩观错位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把握构成要素体现政治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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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同时,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体现了此类行为的政治属性。审视政绩观错位行为,要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这一政治高度上认识,从政治意识不强、大局意识弱化等角度把握其政治危害性,精准认定处理。
作者 许展 王瑞瑞
机构地区 安徽省纪委监委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24年第7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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