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程某系某公司员工,2022年12月,程某妻子生育孩子。2023年2月,程某以要处理家事与换新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离职后程某回头找单位理论,认为自己孩子还未到6周岁,2023年在单位工作期间还未来得及休育儿假,单位应当将未休育儿假假期以工资形式补偿给本人。双方协商无果后,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育儿假假期工资,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程某在岗期间未曾向单位请假休育儿假,单位也无不批准程某休育儿假的情形。因此,程某的诉求因无实际休假事实与法定休假权被侵犯事实,程某主张的公司支付育儿假期工资诉求,仲裁委裁决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