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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产权变更 诉请居住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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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杨某与其妻离婚,双方协议孩子小杨由杨某抚养,房屋归杨某所有,供其与小杨共同生活。后杨某再婚,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小杨的继母为房屋共有权人。此后,继母不再让小杨住在房子里。小杨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小杨的诉讼请求。
出处 《农家致富》 2024年第8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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