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村委会不能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情】山东省莒南县某村民委员会与某石子厂签订采石场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发包方为某村民委员会(下称甲方),承包方为某石子厂(下称乙方)。甲方在该村集体山场内有石场一处,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将该石场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进行开采山石加工石子。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承包合同,甲方提供20亩土地由乙方作为料场使用,每年每亩1200元,承包期3年,承包费为7.2万元。
作者
机构地区 莒南法院
出处 《农村新技术》 2024年第3期70-71,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