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评价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关键,在于合理评价其中的“权利性”因素。将“权利性”还原为实行行为、财产损失、非法占有目的或违法性阻却事由之单一维度的评价进路,忽视了“权利性”的丰富内涵和不同犯罪类型的差异。根据“权利性”因素和其所触及的财产犯罪不同,不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可被区分为不当行使客观性财产权利的行为和不当行使主观性财产权利的行为。对这些不同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类型应做不同的刑法评价:客观上取得的财产不存在可归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利益时,该类行为因未造成财产损失不构成财产犯罪;行为人基于合理事实不知晓有他人合法财产利益时,该类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财产犯罪;不满足以上两者的不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除非可以评价为阻却违法的自救行为,否则构成财产犯罪。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5-174,共10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法秩序统一视野下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研究"(项目编号:2023ZFX002)
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23XQN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