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场景中,现实中的个人并不必然能达致“知情—同意”规则所需的有效理性和谨慎,法律规范可能性标准与事实可能性偏离,“知情—同意”规则下的信息主体自治性保护机制失灵。因信息主体理性不足,而对其权利予以“征收”的去权思路与法治化逻辑不相符合。“复杂性理论”指引下的“权利强化”矫正路径是赋能个体理性,引入集体理性化简信息复杂性,提升信息主体理性能力。制度建构上,集体理性层着重于对信息的处理需求进行合法、正当、必要性的集体理性诊断和过滤;个体理性层在个人的真实知情与自由选择下进行个性化需求的个人理性判断。集体理性前置,但重在履行中立的告知知情程序,不制约个人自主。集体理性辅助下的理性组合能够在个人信息有效保护与商业合理使用之间寻求一个动态平衡。
出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6-109,共14页
Studies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