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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角下的国企反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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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对于反商业贿赂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公司法也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等行为。国有企业在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工作上,需及时调整刑事合规关注的重点领域,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反腐败合规治理体系。
作者 卞传山
出处 《法人》 2024年第4期52-53,共2页 Fare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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