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西哲学中,“心”和“人格”在存在论上都是表示主体的概念,在伦理学上都是表示道德主体的概念。通过对王阳明的“心”概念与康德、舍勒的“人格”概念的分析与比较,可以看出,它们作为主体概念的本质内涵都是“意向性”、作为道德主体概念的本质内涵都是“责任性”。在存在论上,王阳明与康德更接近,都承认主体的本体性,而舍勒则否定主体的本体性;在伦理学上,王阳明与舍勒更接近,都把道德根据建立在道德情感的直观体验之上,而康德则把道德根据建立在道德法则或义务之上。比较而言,王阳明的“心”概念不仅指广义的实践主体,而且不带有神学和二元论的弊病,因此更具有理论的全面性和自洽性。
出处
《哲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1-80,共10页
Philosophical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项目“居仁由义:儒家心学伦理的现象学研究”(编号19FZXB02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