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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4号)

Decree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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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署长俞建华。2024年1月22日。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4年第8期49-49,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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