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将出卖、转让档案行为的归责模式设置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足以表明出卖、转让档案行为应当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两法衔接”。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刑事违法判断具有完全从属性原理,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类型的从属性之上,其排除了刑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和兜底条款的独立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将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界定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此种规定极易将一般违法的出卖、转让行为种类扩充至刑事司法之中,以消解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良性互动之效益。为此,有必要将出卖、转让档案行为的法益类型确立为“公共秩序的管理与维系”,并分别从行为的单独性和唯一性、行为评价的差异性,来划定出卖、转让档案的行为边界。
出处
《中国档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3-65,共3页
China Archiv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判例运用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182DA1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