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坚持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而其本身规定的物权种类偏少,不能满足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需求,这就给与法定物权相对应的习惯物权带来了发展空间。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习惯物权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导致相关案件缺乏裁判依据,不利于人民权益的维护。为了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对习惯物权视而不见,应当通过民法典第10条的适用对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予以适当的缓和,再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习惯物权予以承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对其认定,最终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习惯物权进行登记。
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2期36-41,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