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上位法一脉相承首先,要明确的是,《刑法》并未对涉及安全生产犯罪规定财产刑,而行政处罚可以作为刑事处罚的补充。因此对于同一生产安全事故,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对同一责任人分别处以财产方面的行政处罚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再看回《规定》,本次并不是全新创设,而是在原2015年试行版本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后的“转正版”。本次修订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单位足够明确的法律预期,从而督促单位相关人员自觉履行安全职责。
出处
《上海安全生产》
2024年第3期14-16,共3页
Shanghai Occupational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