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重心为,董事违反其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时应承担责任。法人实在说不构成第三人责任的反对理由。一方面,鉴于董事与公司关系的变化、董事行为的可归责性以及第三人责任的现实意义,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并删除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第191条规范功能为对董事责任的有限补充,而非无限扩张。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为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范围包括债权人及投资者,但债务不履行原则上不产生第三人责任;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原告需举证证明董事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新《公司法》第191条以董事行为的特征为规制前提,为我国民商法体系设置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范,未来应结合民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完善法律上的董事责任体系。
作者
汤欣
李卓卓
Tang Xin;Li Zhuozhuo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5-90,共1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