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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制度的厘清与重构——以《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视角

Clarific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covery of Execu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raft of Enforcem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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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执行回转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不同于执行救济,执行回转程序是独立于原执行程序的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回转程序中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审裁判被撤销或者变更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再审裁定作出之前,一般应当认为执行回转缺乏实体基础和依据。执行回转的启动应当摒弃职权主义回归当事人主义,积极探索构建执行回转之诉。执行回转一般仅限于金钱类执行案件,但行为不应完全排除在执行回转的范围之外。
作者 李宗诚 Li Zongche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0-140,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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