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发展以数据要素为核心驱动,数字经济交易中包含的某些数据要素会影响传统税收规则的适用,进而对传统税制产生冲击和挑战。传统的所得税、增值税税制框架不适宜对数据要素征税,以数据货币价值作为税基也存在一定困难。为此,开征全新的数据税,并以数据量代替货币量来衡量数据价值,或许是一种可行的思路。具体而言,数据税是以数据的使用者为纳税人,根据数据的收集和使用量进行课征计税,税率要考虑不同数据的类型、规模以及纳税人负担能力进行差别设计。此外,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要兼顾税收对数字经济发挥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作用,体现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8-133,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