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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在个人信息权中的侵权行为认定——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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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侵害风险以自然人人身权益为法律基准,风险程度则以达到严重精神损害为必要。人格属性个人信息权的明显特征,与信息主体所具有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相关联,所以说,当其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应当适度淡化“严重损害后果”的标准。
作者 毋甜恬
机构地区 青海民族大学
出处 《大陆桥视野》 2024年第4期64-66,共3页 New Silk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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