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近平提出“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现有的不同层级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各有不同聚焦点,且施教方的责任比较明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和施教方的责任,但还需要从实施层面继续关注其作为一般法和上位法的统领作用,并基于公民义务论以及受教育权利义务论合理配置硬法和软法规范,通过完善施教方履责监督机制来落实。
作者
黄利红
薛琛
张甜
HUANG Li-hong;XUE Chen;ZHANG Tian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05-109,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课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制保障体系化研究”(21D019)
三峡大学统战部课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制保障体系化研究”(tzyj202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