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强化对我国残疾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亟须对我国的残疾人监护制度进行完善。虽然残疾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改进加强了对我国残疾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保障,但残疾人监护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着将监护制度与行为能力挂钩、最有利于原则与尊重真实意愿原则适用位序不明、替代型监护模式单一、缺乏有效的监护监督措施等问题。因此,我国可以通过构建多层次的残疾人监护模式,确立尊重真实意愿原则的优先适用位序,设置公力与私力并行的双轨制监督模式来促进我国残疾人监护制度的适用。
出处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42-48,共7页
Journal of Sheny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22VRC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