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优化城市布局,加快城镇化建设,保障公共利益,近年来多地政府主导城市内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更好推动企业“退城进园”,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现全文废止)《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部分废止)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为政策性搬迁企业提供税收制度保障。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4年第3期27-31,共5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