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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充事由”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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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彭某于2023年3月2日入职A公司,从事运营助理岗位。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区间为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4月1日,试用期工资6200元/月。A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彭某送达了《解聘通知书》,载明因彭某无法完成月度考核目标,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作者 翁冰清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4年第4期24-25,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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