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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23]27号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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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3期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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