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推进了院团艺术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院团艺术创作、表现和传播的方向,这种变化对院团艺术产生了积极影响。艺术作品逐渐走向大众面前,商业化利用程度不断加深,但是部分法律规定滞后,导致对作品未经许可的不合理使用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融合了音乐、舞美、舞蹈、剧本、服装等多种艺术形式在内的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院团艺术中的著作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中国木偶艺术剧院对中国亲子木偶剧院的《绿野仙踪》著作权侵权案,以及《千手观音》的著作权纠纷。在演出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院团艺术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出处
《剧影月报》
2024年第2期51-52,共2页
Drama and Film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