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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修正的脉络与司法应对——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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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在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署的背景下出台的,其主要变化就是对行贿罪进行了修改。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制,在经历了“严刑与宽宥融合”和“绝对轻刑主义”的探索后,通过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刑法》,确立了“相对从严、特殊宽宥与体系全面”相结合且较为成熟的规制模式。《刑法修正案(十二)》正是在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对行贿罪的刑罚进行了微调,其对行贿罪的修改,并不意味着要对行贿人采取绝对重刑主义。因此,对大部分行贿人采取定罪免刑和适用缓刑来替代酌定不起诉,宜作为司法实践应对修正后行贿罪的主要方式。对于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可以结合1999年《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和2021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进行比较解读,以准确把握此次刑法修正对行贿罪相对从严的立场。
作者 储陈城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8-149,共12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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