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改革职能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乡(镇)政府在农村宅基地执法方面边界不清、相关法律条款刚性较强不便操作、行政处罚退还主体不明确、救济时限不统一等问题,根据宅基地管理执法中的实践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为宅基地管理和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出处
《中南农业科技》
2024年第4期60-62,71,共4页
South-Central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