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或公共工程项目中,若建设单位采取“以审代结”可能会影响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容易就国家审计报告的结果发生民事纠纷,同时承包单位可能为申请撤销审计报告而与审计机关产生行政争议。基于当前审计报告的不可诉性,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较难以得到法律救济。围绕政府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报告引发的相关争论,本文建议应当明确审计报告在工程造价结算中的法律定位,确定审计报告的行政法律属性,完善行政救济的路径,保障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2024年第5期73-78,共6页
Internal Auditing in China
基金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百年审计理论与实践研究”(21&ZD027)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