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产生或有不同解释:表面上,其肇因于被告人基于自身诉讼利益的现实考量;制度上,其多源自于被告人与控方审前量刑协商规制的可能失范;规范上,其始发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上诉权边界的表述不清。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除了可能引发控审相对不一的实践效果外,还实质性检验着认罪认罚救济程序的核心功能,并期待构建更为完整且顺畅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可以说,如何在现有规范框架的应然边界内对其进行裁判说理,将实际决定着未来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裁判质量及效果。对此,在裁判进路上,除了需建立以检察机关抗诉与否为界的前置化二审审查机制外,还需明确以被告人上诉理由为别的类型化二审裁判进路,即针对被告人明确或实际以留所服刑为目的的技术性上诉,还是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的事实性或法律性上诉相区分,以作出不同裁判处理,真正实现认罪认罚二审救济程序的功能期待与价值认同。
出处
《海峡法学》
2024年第2期108-120,共13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