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犯罪被害人补救体系的法制完善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为基础,依循“国家-社会-个人”的逻辑进路,涵盖被害人补偿制度、被害人援助制度和被害人赔偿制度。在被害人补偿方面,应当以国家责任理论为主要依据,以政治利益的合目的性和社会福利的效率为制约,从资金来源和补偿原则两个方面加以完善。在被害人援助方面,应当适度借鉴域外经验,健全相关法律政策,在完善全国性的犯罪被害人援助网络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援助组织。在被害人赔偿方面,应当明确环境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害人赔偿的优先性,从被害人视角完善环境刑事诉讼程序,加强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4年第2期30-38,共9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