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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犯罪中“重大损失”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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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和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分别对骗取贷款罪第一款作了修改,将原“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作为人罪标准,并且直接将“重大损失”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作者 胡静雅
出处 《青海检察》 2024年第1期29-31,共3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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