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资本制度中针对股东出资财产形态以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存在过分拘泥形式主义、与商事自由精神冲突等问题。原本以保障交易安全为逻辑起点的思维路径非但未能实现出资形式规范化的目的,反而在实践操作中催生各种规避措施架空制度设计,增加资本流通环节,与追求效率的理念背道而驰。应当跳出长期以来倚重静态公司资本作为交易基础的思维误区,灵活股东出资财产形态。从立法层面肯定债权等财产形态出资的合理性,将“公司经营有益性”作为股东出资标准,尊重理性投资人的商事判断和公司间的自主合意。此外,为实现出资自由与投资安全二者间价值平衡,在公司法中设置股东事后资本填补责任以及出资信息公示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
出处
《统计与管理》
2022年第4期108-113,共6页
Statistics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