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经……许可”“未经……批准”“未取得……资格”“擅自”等是法定犯中常见的犯罪成立要件。在此类犯罪中,拥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是典型的出罪事由。具体而言,管控具有社会相当性行为的“控制性许可”,是构成要件排除事由;管控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例外性许可”,是违法阻却事由。行政许可排除刑事不法的法理基础在于“法秩序统一原则”,即“行政法上容许的、刑法不应禁止”,两部门法间的衔接点应是“有效性”,而非“违法性”。由此法理基础可推知,合法的行政许可,可排除犯罪成立;无效和失效的行政许可,无法排除犯罪成立;可撤销的行政许可,因在行政法上有效,故也可排除犯罪成立,通过“贿赂、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方式取得的例外性许可的出罪功能不应受“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限制。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80-192,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研究”(项目号23FFXB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