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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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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3条)。同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宪法》第140条)。
作者 洪浩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4年第4期127-128,共2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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