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疑惑:1980年,周某作为户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包括三口人,分别是周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于1986年过世。周某甲和周某乙分别于1997年和2007年将各自的户口迁至城市。之后,村民委员会在没有经过周某甲、周某乙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的土地发包给一直在村里居住的周某丙,并与其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此,周某甲、周某乙将村民委员会和周某丙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那么,村民委员会和周某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4年第5期95-95,共1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