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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招用的人员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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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叶某系某线缆公司股东,且为线缆公司生产厂房的管理者。2019年3月9日,成某经他人介绍并经叶某同意,进入某线缆公司从事线缆扎、压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按计件方式核算工资。4月13日,成某在工作中被机械压伤,随后就医,于6月11日出院。成某治疗期间,医药费由叶某支付。5月5日,叶某在与成某的女儿李某通话中否认成某受伤属工伤,认为成某系承包性质。7月26日,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线缆公司自2019年3月9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作者 谢炳城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4年第4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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